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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登记到房产登记部门作抵押登记。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房屋去房管局;...
1、房地产抵押登记在房产登记部门办理。 2、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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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期限:公证处在收到当事人公证抵押登记的申请,并且应由当事人提供的各项材料均齐全时,公证处应当场受理。当事人提供的各项材料基本齐全时,可先予受理并给予其一定的补充材料期限。受理抵押物公证登记时,公证处按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出具收件收据。受理抵押物公证登记时,当事人按上海市公证服务费收费标准缴纳抵押登记费。办理登记期限:自当事人提供的各项材料均齐全之日起7日内,公证处办结抵押物公证登记,并出具抵押物公证登记证书。当事人凭公证处的收件收据、登记费付费收据及其身份证领取抵押物公证登记证书。抵押物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或证明材料(如购物合同、发票、凭证等)原件上经公证处加盖抵押登记专用章后交抵押权人占管。在抵押合同终止、解除、或抵押权实现后,经抵押权人出具同意注销抵押登记书面证明,抵押物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或证明材料(如购物合同、发票、凭证等)原件上经公证处加盖注销抵押登记专用章后交财产所有权人。
房地产抵押登记由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登记申请;(三)抵押合同;(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等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五)能够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六)能够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在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一般在政务中心窗口办理,没有国土资源局地籍科。程序:申请-审查-受理-审批-认证申请材料:1。土地其他权利登记申请(表格在窗口领取,原件一式两份);2、抵押人、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委托书(原件);3、借款人为非抵押人时,需提供抵押人与借款人的担保协议(原件)、借款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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