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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启动了不动产登记的地方在当地房地产不动产登记局。还没有启动全国不动产登记的地方在当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房管局或房屋交易产权中心。...
房地产抵押登记由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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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一、办理房产抵押,需要到房产所在地的房管局的相应窗口去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的步骤主要有: 1、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申请; 2、申请人填写《市房产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材料; 3、终审前申请人可撤回登记; 4、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初审(1-2个工作日); 5、窗口收件人员收件出具收件清单,收取费用; 6、收件人员按要求审核登记材料,输入权属登记信息签署初审意见; 7、如有必要还须进行现场查勘; 8、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复审(1-2个工作日); 9、复审人员按要求审核登记材料,核对电子数据并签署复审意见。不符合条件,退回,一次性告知补齐。不符合规定,出具不予登记、暂缓登记决定通知申请人(7日内); 10、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终审(1-2个工作日),终审人员按要求审核登记材料,核对电子数据并签署终审意见。
房产抵押登记到房产登记部门作抵押登记。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房屋去房管局;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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