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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2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员工工资发放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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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是否缴纳社保费的批复》(沈地税函〔〕146号)文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2003〕12号)第三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具体如下(1)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2)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非全日制用工扣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所得,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其他企业(保险企业除外)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3、招聘使用兼职员工时,应结合国税函[2005]382号和财税[2009]29号文件进行税收处理,劳务报酬所得需开具相应发票入账。 4、如果企业按照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雇用临时用工人员,支付给雇用员工的工资,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税收处理。 风险提示:非全日制用工个税计算方式如下:应交个税=(当月薪资收入-由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5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新的个税税率表(从2018年10月1日起实行)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 1、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税率为3%; 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税率为10%; 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税率为20%; 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税率为25%;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税率为30%;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税率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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