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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1年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工伤的赔偿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未签合同经济补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之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应退出劳动领域,保留劳动关系,每月领取伤残津贴。5-6级伤残的职员自愿解除劳动合同;7-10级伤残的,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停工留薪期一般可以从受伤之日起算至定残前一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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