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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可以向劳动者收取入职的押金。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法收取财物的,由劳...
用人单位是不可以向职工收取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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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权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是不合法的行为。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职工收取财物,你所描述的用人单位以“就业管理费”和“就业登记费”的名义向你收取费用的行为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退还,用人单位须无条件全额予以退还,如果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扣减截留盘剥或者拒绝退还,你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反映以维护自身权益。法规依据: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用人单位不可以向劳动者收取“入厂押金”。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伍佰元以上二千元一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4.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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