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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二、特殊条件...
1、领养和收养是一样的,收养能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对老年人的赡养以及财产继承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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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二、特殊条件: 1.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3.收养残疾儿童的,不受收养1名和无子女的限制; 4.不受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请参考我国《收养法》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 第四条 第三项、 第五条 第三项、 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第二款: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 第四条 第三项、 第五条 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第一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首先,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包括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其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例如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再次,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送养人身份户口资料,收养人同意收养的证明等。最后,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以上程序均合法完成以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同时,还需带收养人(男、女双方)和被收奍人一寸大头像各一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全家福两寸照片一张。收养孩子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要想顺利的建立起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则事先就要搞清楚收养孩子需要哪些条件,具体该如何办理收养手续或进行收养公证。不然的话就有可能成立事实收养,这样对当事人来讲是有一定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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