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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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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第四条应当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等场合损害党中央权威、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社会公序良俗。(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等渠道发布,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虚假信息和不良信息。(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者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职。歧视、侮辱、虐待和伤害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全,擅离职守,自行逃离。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行为。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和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九)收受学生和家长的财产,或者参加学生和家长支付的宴请、旅游、娱乐和休闲活动,向学生出售书籍、报纸、辅助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十)组织、参加有偿补习班,或向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学生,并提供相关信息。(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第七条教师处理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决定:(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立学校教师由学校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私立学校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降低工作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3)开除处分,公立学校教师由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私立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其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聘用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4)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奖励评估、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升、人才计划申报等其他资格。根据管理权限,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应根据其情节轻重做出决定。
1、一般不会。但受到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会影响本人、直系子女、直系父母、配偶的参加、公务员考试、警校招生、军校招生、银行招聘、国企招聘等的政审,政审不合格是不予录用的。 2、治安拘留是行政处罚之一,也称为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于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其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也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受过行政处罚的,违法记录会在公安机关留有记录。但这种记录并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除司法机关办案外其它人无权查询这些资料。所以一般不会影响找工作,除非是考公务员。
教师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二)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三)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资料及报刊杂志的;(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组织的教师交流和支教安排的;(五)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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