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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沙湾县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

2021-10-28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第四条应当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等场合损害党中央权威、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社会公序良俗。(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等渠道发布,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虚假信息和不良信息。(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者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职。歧视、侮辱、虐待和伤害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全,擅离职守,自行逃离。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行为。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和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九)收受学生和家长的财产,或者参加学生和家长支付的宴请、旅游、娱乐和休闲活动,向学生出售书籍、报纸、辅助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十)组织、参加有偿补习班,或向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学生,并提供相关信息。(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第七条教师处理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决定:(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立学校教师由学校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私立学校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降低工作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3)开除处分,公立学校教师由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私立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其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聘用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4)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奖励评估、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升、人才计划申报等其他资格。根据管理权限,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应根据其情节轻重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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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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