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核定学校编制和岗位的;(三)未按照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或者不按照规划修建学校而影响义务教育实施的;(四)学校建设不符合办学标准和建设标准,或者不符合选址、消防、防汛、抗震以及防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要求的;(五)违反规定调整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的;(六)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宿舍、食堂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周转用房的;(七)未按照规定履行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和安全职责的;(八)未定期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场地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并及时组织维修、改造,存在安全隐患的;(九)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欢迎、庆典、集会、商业性演出等社会活动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76人已浏览
1,452人已浏览
326人已浏览
65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