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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包括用人单位在正常工作期间支付员工的工资收入。《企业职工带薪年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和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职工自身意愿,统筹安排年假。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职工年假或者跨一年度安排年假的,应当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包括用人单位在正常工作期间支付员工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未休年假的工资计算: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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