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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大多数人认为公安机关必须立案刑事案件,但刑事案件的主导权不仅在于公安机关,还在于检察院,因为检察院有权监督公安机关是否立案,那么司法实践中检察院的立案监督时间是怎样的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检察院立案的监督时间应当在具体情况下具体对待。当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作出解释时,公安局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回复,检察院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回复要求公安机关在十五日内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之后,如果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的要求有异议,可以在五日内经县级负责人批准向同级检察院提出复议。收到复议后,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回复决定。公安机关仍对答复决定提出异议,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复核,上级检察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回复。综上所述,检察院立案监督时间是具体时间内的自由时间,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案件,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这三类案件根据不同的标准,只有达到标准的都会直接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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