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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1、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 2、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 3、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最后,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 4、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还要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5、经过批准或决定以后,由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据此正式对案件展开侦查。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中可以使用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一、鉴定结果为轻伤,那么既然已有证据证明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就应当及时按照刑事案件立案; 二、刑事立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可以刑事拘留,符合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是不对的。 三、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也是侦察监督机关,有权对侦查机关的不当行为要求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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