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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刑事立案的程序

2020-12-30
1、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 2、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 3、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最后,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 4、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还要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5、经过批准或决定以后,由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据此正式对案件展开侦查。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中可以使用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相关法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九十九条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由派员出席法庭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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