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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阶段 (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2)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3)...
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聘请辩护人 公诉案件:案件被移送审查其所之日起 自诉案件:随时 对不起诉的异议 收到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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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拘留及批捕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2、审查起诉及补充侦查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检察院不能决定和执行收监。法院决定是否收监,公安机关负责收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临时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临时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 人民法院决定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的罪犯,由人民法院决定将有关法律文件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临时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临时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临时监外执行期间逃跑的,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监狱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拘留中心。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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