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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一、鉴定结果为轻伤,那么既然已有证据证明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就应当及时按照刑事案件立案; 二、刑事立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可以刑事拘留,符合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是不对的。 三、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也是侦察监督机关,有权对侦查机关的不当行为要求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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