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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可以强制执行的检察院强制执行检察院的案件程序

2021-11-19
检察院可以实施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拘留犯罪嫌疑人。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可以取保候审:(一)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取保候审不发生社会危险;(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发生社会危险;(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监视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的居住情况:(一)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赡养人;(4)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更合适的监控居住措施;(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采取监控居住措施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逃跑的;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人民检察院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一)可能实施新犯罪的;(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和控告人进行报复;企图自杀或逃跑的;

相关法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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