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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
你好这么多年的老档案谁会知道呢,到相关部门去查查吧。从建国以来大体上可以划分为7个时期:1.1949年1月至1955年8月底。这一时期转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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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六条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离休后的待遇是,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离休后工资照发,并按照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间,每年增发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另外,对老干部离休后的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用品供应及其他有关生活待遇,都有相应规定。离休干部所需各项经费,由原工作单位列入预算。行政单位在其他行政经费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项下的离休退休人员费用项目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列支。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计划分配给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或者条件相同的人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达当地后被降级以上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六条计划分配给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生活福利,按照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待遇。军队从事护理、教学、转业后仍从事本职业的,应当连续计算军队护龄教龄,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支付退休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月退休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同等职务的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算基数80%的金额和基础,军龄工资的总和计算。军龄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开始,每增加一年的军龄,增加每月退休金基数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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