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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7年8月国务院颁布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小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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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的安保义务源于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物业管理条例》只是规定物业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法定义务,并未规定维护业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因此本案物业是否负有业主财产保障的义务主要看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如果是封闭式管理的小区那么物业的安保责任应该是比较大的。从你所述分析,保安未对外来人员及车辆登记,具有明显过错,如果合同中有相应条款则可起诉要求物业承担部分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小区业主财物被盗,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要根据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具体约定进行分析。只要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范义务,不存在失职情形,业主财产失窃,不能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物业公司有明显失职情形,并且这种失职与业主财物被盗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比如保安人员是否脱岗,监控系统是否全面良好运作,可疑人员是否被盘查询问等。如物业公司存在以上某一方面的职责疏忽,则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造成业主人身、物业安全受损,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法规明确了房地产公司与住宅区间的权利义务,根据双方房地产合同的约定,即房地产公司按合同履行房地产服务合同的义务,特别是按合同履行住宅区的安全义务,住宅区所有者的财产被盗的情况下,房地产公司一般不需要向所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房地产公司未能履行房地产服务合同中的安全条款的约定,所有者的财产被盗的情况下,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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