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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7年8月国务院颁布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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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是你们业主选举出来的吗? 业主将机动车辆停放在住宅小区内,发生机动车辆丢失或者毁损的,应按照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机动车辆服务管理的约定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赔偿责任;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没有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机动车辆服务管理协议的,机动车辆发生丢失或者毁损的,可以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中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结合其过错程度、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等因素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1、业主在小区里滑倒,若是已经尽到了对小区安全的保障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若是没有尽到对小区安全的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明知小区内有雨雪天气容易使人滑倒,但却未采取有效措施,并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对业主的滑倒摔伤应当负一定的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1、物业是否有责任,关键要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对该问题有无约定。 2、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可要求物业公司承担适当责任。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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