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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使用者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除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个人与使用者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
对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只有超过该标准的数额,再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进行平均后,才向劳动者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当地上年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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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获到的一次性赔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7号)限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到的一次性赔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赔偿金、生活补贴费和其他补贴花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工人平均薪水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获到经济赔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限定,计量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获到的一次性经济赔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薪水、薪金收入,按照税法限定计量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数按事实上工作年限数计量,超出12年的按12年计量。
国家规定了对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最低标准,只有超过该标准的数额在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进行平均后,才向劳动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如下: 1、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为标准,低于该数额的,劳动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高于该数额的,劳动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等收入高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用高出的数额除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照12年计算),所得数额视为劳动者个人的月工资或薪金收入,对该数额超过2000元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为标准,低于该数额的,劳动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高于该数额的,劳动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等收入高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用高出的数额除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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