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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情况纳税。1、经济补偿一般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2、根据国家规定:去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足3倍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需要征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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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用交。 2、法律依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2006)深地税发[2006]328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及深圳市统计局今年最新提供的数据,深圳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2476元,因此,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9.8万元(含9.8万元,免税标准自本文发文之日起执行),超过9.8万元的部分,仍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销售货物收取的价外费用范围内的赔偿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如果货物销售收入无法确认,纳税义务尚未形成,此时销售方向买方收取的赔偿金不属于价格外向买方收取,仅作为违约赔偿,列为营业外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代垫款、包装费、包装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等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以下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委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出具给买方的;2、纳税人将发票转让给买方。(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收取的款项全额上缴财政。(4)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办理保险,向的保险费,以及向买方收取的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和车辆牌照费。
根据情况来交税。 1、经济补偿金一般按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2、按国家规定:离职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才需要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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