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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赔偿协议是可撤销的协议,协议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并非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
明显不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即明显不公平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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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合同在撤销前是有效的,撤销后自始没有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中有显失公平条款,当事人自愿接受的,显失公平条款也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是真实的;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一方利用另一方处于危险状态、缺乏判断力的,造成民事法律行为建立时明显不公平的。
如果被侵害的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预期损失,并且这种利益差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时,其可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该赔偿协议。判断是否属显失公平应考虑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不仅要看签订合同时受害方是否因缺乏经验、技能等,对行为的内容缺乏正当认识能力,还要看协议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的巨大差异。如果损失差距不大,或者当事人订约时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就应有清楚的认识,则不能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反之,则可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即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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