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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单位集资建造的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按照经济适用房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单位...
集资房交易后,房屋的性质是商品房。集资房属于福利房性质,也是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房屋建成后,由职工和单位共同拥有;取得完整产权的集资房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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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因此,综合上述两条规定,集资房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资产家是经济适用住宅的构成部分,资产家一般只能由公司员工购买,其馀的由政府统一出售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宅困难家庭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宅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公司的土地集资建设住宅。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应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第35条单位集资合合作住宅是经济适用住宅的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宅的相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房建设规划和用地规划管理。 第37条公司筹集资金合作建设住宅,在满足本公司低收入住宅困难的家庭购买后,住宅来源仍有少量剩馀,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宅购买条件的家庭销售,或者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作为廉租住宅使用。
集资房交易后,房屋的性质是商品房。集资房属于福利房性质,也是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房屋建成后,由职工和单位共同拥有;取得完整产权的集资房属于商品房性质,属于个人,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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