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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列为发展对象到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时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是因为,列为发展对象以后,党组织还要做好政治审查、短期集中培训、支部委员会审查、...
发展党员的程序不规范,必须取消党员资格。如果问题出在组织上,需要严格按照程序重新入党。发展党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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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没有统一的党员证。现在有个别单位,自行印制了党员证,但并不是全党统一的。中央也没有统一印发过因为党员的身份,在党外并不具备任何意义上的特殊权利,无需表明党员的身份。比如记者证,能体现一个人具有采访权,党员证体现什么呢?体现你能够为人民服务的权利?显然不需要而在党内,在本支部、本级党组织内,显然不需要相互证明党员身份。即使到外地,因为有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足够证明党员本人政治身份,所以也不需要党员证。另外,现在新形势下,流动党员增多,为了方便,省得老要开党员证明信或是组织关系介绍信,所以一些地区自行印制了流动党员证,这也是可以的。
毕业后预备党员党组织关系三年没转出,就意味着没有办理预备党员转正事宜,也没有按期交纳党费。按照党章规定,连续六个月没有缴纳党费,就意味着自动脱党。根据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的规定,预备党员党组织关系三年没转出,也就意味着将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党章关于被预备党员预备期的相关规定: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章第九条明确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回避的适用人员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的范围。只有属于这一范围内的人员才需要自行主动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等申请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解释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其中,审判人员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以及其他在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检察人员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对于检察委员会委员是否属于回避范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案件处理结果有重要影响,从维护司法公正出发,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纳入检察人员范围,依法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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