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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党章上看,凡是正式党员就拥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而且党章对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书记、副书记没有明确的党龄要求,但是从实践经验看,...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规定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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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7条的规定可知: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8条、第9条、第29条规定可知: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将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所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党员应当依照党章的规定及时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定期地进行与展开组织生活活动。而企业应依法予以积极的支持和提供相应的方便。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不做党分配的工作,视为自己脱党。支部会议应当决定除名此类党员,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二)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三)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四)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五)严禁插手、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档案造假问题;(六)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七)严禁圈划、损坏、扣留、出卖、交换、转让、赠送干部人事档案;(八)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九)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十)严禁擅自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出国(境)外;(十一)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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