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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包括:(1) 审判员;(2)检察官;(3)调查人员;(4)参与调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一)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二)本案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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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回避制度适用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法官,也适用于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和书记员。回避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申请回避,也可以指示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刑事诉讼法回避适用的情形: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1、审判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里的“审判人员”应当包括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院长以及参加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检察人员”应当包括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和检察长。 3、侦查人员“侦查人员”既包括所有侦查机关从事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又包括对侦查工作进行组织指挥的负责人,即有权参与讨论和作出决定的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公安机关负责人。 4、书记员“书记员”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的书记员,也包括出现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书记员。 5、翻译人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指派或聘请的,也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即法庭审判阶段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阶段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时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 6、鉴定人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指派或聘请的,也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指派或聘请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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