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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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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的情形,最高法有以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我觉得情况并不是很糟糕,如果,你说的完全是实情的话。首先,开发商预售自己的房子,是需要在房地部门备案的。获得预售许可,放能在未竣工的情况下预售。预售的商品房一样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的网站上公示。一旦你买了这样的房子,公示的网站会有记录。显然在预售的时候开发商没有按照规矩办事。你们作为消费者未必一定知道这么多的法律知识,但是如果当时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咨询房地产交易中心的话,也不至于有这样的事情。这样的事情发生通常是因为开发商的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才冒险买的有问题房。这样的风险,你们应该是有心理准备的。好在,买房子的未必是你一家,那么多的人买了。房子的产权也叫所有权。所有的权利包括了,抵押权,出租权,获益权,使用权,处分权。抵押权给了银行,但是银行并没有获得使用权,和出租权,获益权等其他的权利。至于你们失去了抵押权,就不能讲房产再次抵押,还有就是失去了处分权,也就是不能卖掉了。总体来看,你们是有理有据的从开发商手里获得了房子的使用权。开发商将房子移交给了你们。而银行再怎么说也没有获得房子的使用权的情况下抵押了开发商的房子,这个风险应该是银行来承担的。如果银行说,开发商是违法的将房子给了你们业主来使用。那么其实,你们业主只要凭借着手上的证据也能证明你们也是受害者,是通过正常的渠道获得的。并且实际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如此,法院再怎么判决,也不应该来剥夺你们的使用权。如此,银行实际只得到了一个空头的房子。而你们才是房子的真正的使用者。花了钱,但是得到了房子的使用。还是不吃亏的。至于不能卖,那等以后再说吧。至于你提出的相关的交易中心的违规的行为。你提出的法律上就要你举证。估计,你也很难获得这样的证据,而且在操作过程中,你们也有失误,虽然作为消费者,这样的技术性失误应该有专业部门来承担。但是,鉴于现状,其实你们也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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