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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定点屠宰厂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从事生产,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给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 2、严格执行畜禽临宰前静养的规定;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场)、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等,应当具有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病死动物和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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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畜屠宰厂(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屠宰家畜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未与家畜屠宰同步进行,或者未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屠宰淘汰的种猪、晚阉猪,未在其胴体上单独加盖标志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未出厂(场)的家畜产品,未采取冷冻或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的。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青海省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环境保护、卫生健康和动物防疫要求的屠宰场所; (二)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三)有经考核合格的专(兼)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险提示: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区域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避开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以及垃圾处置场所、污水沟等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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