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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家畜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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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超过30天的,应当提前10天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超过180天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对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不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对生猪屠宰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1、国内贸易部发布,《家畜定点屠宰管理规定》,不过已经失效。2、《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第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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