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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地点怎么规定

2022-04-17 1,510人已浏览
  • 覃程律师

    覃程律师专职律师

    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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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离婚主要涉及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离婚诉讼也是民事诉讼,因此,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的一般管辖规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要提起离婚诉讼,原告应当选择前往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基层法院。也就是说,离婚诉讼的法定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的起诉原则。但只是一般情形,存在另外的规定。离婚案件如果存在特殊情况的,这时候不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应当适用特殊规定。比如,如果配偶一方已经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或者是正在服刑的,这时候难以确认被告的住所地,原告就可以前往原告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来说,住所地就是指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就是指该名自然人离开原来的户籍所在地之后,在当地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地。这两种地点都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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