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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地点限制吗?

2024-12-07
根据通常情况,离婚诉讼的审判权通常归被告住所所在地的地方级人民法院所有。如果被告的住所与其常居之处不吻合,则理应由其经常居住地相应级别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其中“经常居住地”主要指在该地共居超过一年的场所。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以下几类离婚诉讼案件,应由原告的居住地所在的地方级人民法院作为法人行使司法管辖权: 1. 对于那些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范围之内拥有固定居所和生活空间的人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 2. 对于那些下落不明或已经宣告失踪的人,有关面临离婚诉讼的处理; 3. 关于在劳教机关管制之下的人发起的离婚诉讼; 4. 对于那些被置于刑罚监管之下的人提出的迫在眉睫的离婚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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