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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的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费办法来判定: 1.离婚案件每件需向法院交纳50元到300元。 2.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则由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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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为协议离婚和两种: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就离婚相关问题(、、债权债务等)达成一致意见,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由民政局颁发解除婚姻关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必须选择诉讼离婚: 1.只有一方要求坚决要求离婚的2.虽然双方同意离婚但未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 3.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未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5.双方或一方无法回户口所在地亲自办理的二、协议离婚手续办理:1.准备相关证件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外籍人士、港澳台胞在我国办理协议离婚则需提供以下文件:本人的有效或、、地区的有效身份证件,港澳台胞还需提供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等有效旅行证件2.准备相关材料两张两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双方签署的(免签名,一式三份),在离婚协议书里面,必须明确说明双方是,并且双方已经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否则该书是无效的。3.夫妻双方共同、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4.民政局工作人员经查证情况属实后,收回证,发给离婚证。三、诉讼离婚手续办理:1.聘请律师咨询2.原告(提起离婚的一方)向法院递交起诉书3.同意立案4.5.判决离婚
一、涉外诉讼离婚的程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审理的程序是这样的:(一)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二)向居住在国外一方送达诉讼文书,若送达顺利则时间较短,如果是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则需6个月。(三)被诉方接到法院诉讼文书后,至少有30日的答辩期,在此期间被诉方可以书面进行答辩,也可以在开庭时进行答辩。(四)如法院缺席审理,裁判文书无法送达的话,也应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个月。(五)一方不服一审判决的,在国外居住一方的上诉期限为30日,在国内居住一方的上诉期限仍为15日。二、涉外离婚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一)抚养权:涉外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我国和国外法律规定差异较大,一般来说未成年子女在国外的,一般由国外一方抚养,如果相反在国内的也是一般由在国内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二)抚养费: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三)探视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当事人违反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予拒绝或中止诉讼程序,以支持仲裁。然而,关于法院是否应主动中止诉讼程序,还是只能依对方当事人的请求中止诉讼程序,以及中止诉讼程序的理由,都需加以研究和明确。 根据仲裁国际立法、国内立法及实践,一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争议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执行该仲裁协议的请求时,法院方可中止诉讼程序。换句话说,法院一般只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中止诉讼程序,而不主动依职权中止诉讼程序。 1958年《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采纳了这一规定,不允许法院主动中止诉讼程序。英国代表曾建议,法院在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愿意将争议交给法院审理时,应依职权中止诉讼程序。然而,这一建议遭到了土耳其、以色列等多数国家的反对,他们认为,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愿意将争议交给法院审理时,法院不应享有强制仲裁的权力。 因此,《纽约公约》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不允许法院主动中止诉讼程序。这一规定有其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既然当事人有协商订立仲裁协议,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的自由,那么当事人也应有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放弃仲裁的自由,只要他们彼此之间能就此达成一致。 一方当事人不顾仲裁协议的存在而提起诉讼,已表明该方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意愿。另一方当事人在此情况下,如果没有援引仲裁协议就法院的管辖权提出抗辩,而是实质性地参与诉讼,进行答辩甚至提出反诉,则亦表明其对仲裁协议的放弃。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已通过其提起诉讼和参与诉讼的行为,默示地达成了放弃仲裁协议的一致。对此,法院理应予以尊重,并及时行使其已经合法取得的管辖权,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 否则,将可能使当事人陷入“打仲裁不愿、打诉讼不能”的尴尬境地。在仲裁国际立法、国内立法及实践中,通常会有关于仲裁协议不是无效的、失效的、不可执行的,或申请方当事人未实质性地参与诉讼程序等方面的要求,否则法院可以拒绝当事人的请求,而继续诉讼程序。在有的国家,还曾有过区分国内仲裁协议和国际仲裁协议,适用宽、严不同的标准来决定是否中止诉讼程序的做法。英国在1996年以前的做法具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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