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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承租人的租房损失由承租人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承担补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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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是非法转租,次承租人损坏房屋,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一房二租情形中有一方会取得租赁房屋,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其损失应当为不能取得出租屋的承租人的合理损失和可预见的损失,不可能预见的损失无需由出租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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