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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是对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发育期的特征和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另外,包括《未成年人特别保护规定》中使用者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的劳动。
根据《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是指: (一)森林业伐木、归塄及流放作业; (二)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即二级高处作业; (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四)其他对未成年工的发育成长有影响的作业。 关于更为具体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的劳动范围,可以参见《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 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 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 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 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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