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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的竞业禁止范围一般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共同约定。竞业禁止人员仅限于知道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适用范围、期限以及补偿方式均作出了明确规定,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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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为: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适用竞业禁止的范围: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禁止的活动是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者自行生产经营同类的业务等。
竞业禁止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股东、合伙人的规定 中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而有限责任公司系由董事执行业务,故无必要规定股东的竞业禁止。 2、对董事、经理的规定 董事、经理竞业禁止义务是由董事、经理的忠实义务派生出来的,从根本上说,董事、经理的权利义务是由其与公司间的关系引起的。公司和董事、经理之间的关系是委任关系。就公司和董事、经理的委任关系而言,委托人是公司,受托人是董事、经理,委任标的是公司财产的管理与经营。这种委任关系仅依股东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经理承诺任职而成立。在中国,普遍认为“引用委任关系说明公司与董事、经理关系,比较符合中国人的习惯和传统”。 3、对一般雇员的规定 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是基于法律条文的直接规定产生,而公司往往通过与一般雇员竞业禁止合同或在其他合同中订立竞业禁止条款,禁止雇员以任何形式受雇于与其任职或曾任职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 4、代理商的竞业禁止义务 代理商是以为其他商人的经营活动和交易行为提供代理、媒介服务为业的商人。为避免代理商凭借其优势条件从事损害权利人的竞争行为,有必要为其设立竞业禁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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