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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股东、合伙人的规定 中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而有限责任公司系由董事...
适用竞业禁止的范围: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禁止的活动是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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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竞业禁止的人员范围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具体的范围则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般认为竞业禁止限制的客体信息范围是有限度的。只有企业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所开发的商业秘密(具体包括专有技术、财务信息、企业策划、重大决策、重要投资计划等)、经营效益、业务关系等信息,才是竞业禁止的动因,不能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限制对象。XX《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但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禁止。”具体说来,竞业禁止限制的信息范围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非公知的市场信息。公知的一般商业信息、知识、技能与行业经验属于所有市场主体的公共资源,每个市场主体都平等的享有利用的权利。 (2)具有同业竞争优势的信息。具有同业竞争优势的信息又具体体现为权利人采取了防止竞争对手获悉的一定措施,对权利人具有相当的实用性,能为权利人现实的利用,并且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实用信息。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与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否则该约定就是无效的。 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签订竞业限制条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而且该期限应是连续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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