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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调整标准和原则为,伤残津贴,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30元—18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030元的,补足到1030元; 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10元—12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910元的,补足到910元。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860元; 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76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
我们希望省社保厅的领导长点心,对黑龙江省的退休人员的工资状况作个全面、细致的调研,研究怎样缩小差距,公平合理的调整退休人员的工资,按退休金的数额、年限合理调整,不要不顾绝大多数的根本利益,去人为地制造新的差距扩大化,向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适当倾斜不是不考虑这部分人具体情况一律再增加一定的数额,因为近几年退休的高职人员在退休前的工作岗位已经享受到相应的待遇,其退休后的退休金与同等年龄的公务员、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退休金基本相同,差距就在不同企业的企业效益不同所产生的差距,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效益好的企业近几年退休的高职人员退休金一般在4000--5000元左右,我们单位就是如此。但是在1990--2000年退休的高职人员的退休金比较低还不足3000元,所以要向倾斜要向这部分人适当倾斜还算合理点,总之,要合理公平。
黑龙江省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一)普遍调整 1、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2元。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2、2010年12月31日前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7元,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3、“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二)特殊调整 1、建国前老工人分两个层次调整: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除参加普遍调整外,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除参加普遍调整外,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2、具有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工人高级技师的企业退休人员,除参加普遍调整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工人高级技师且在2000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160元和150元;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工人高级技师且在2001年1月1日及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100元和80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除参加普遍调整外,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4、对企业中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仍达不到全省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全省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5、倾斜人员中符合两个及两个以上倾斜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一项最高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三)按年龄和所在艰苦边远地区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对于2010年12月31日前已满70周岁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2、按国家规定艰苦边远地区企业的退休人员,除按上述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外,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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