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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合同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并非绝对无效,是否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在作出...
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无效,受害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后,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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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的合同不是无效同,而是可撤销合同。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明显不公平签订合同的,受害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关于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可从如下方面加以认定: 1、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故意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过于轻率地订立或履行了显失公平的合同。 2、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指对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 3、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即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评定权利义务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从合同的内容和履行结果两方面予以考查,如合同内容上明确规定一方享有过多或过于优越的权利,他方负担过重或条件苛刻的义务,甚至一方根本没有享有必要的权利而他方没有承担最基本的义务,就已经构成显失公平的条件,无需得到客观上发生利益不均衡的后果,受损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由此维护公平的合同条件。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被依法撤销之前是有效的,撤销后自始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对方处于危险状态,缺乏判断能力,造成民法行为成立时明显不公平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或者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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