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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提高或者维持原合同待遇,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除此之外,都应当支付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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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进行,每年向工人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薪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是根据工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年向工人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薪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三倍的,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三倍的金额支付经济补偿,最高支付经济补偿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薪,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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