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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后,开发商一房两卖的行为不会产生物权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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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房二卖中,卖方先后与不同两个买方签订合同后,对后面的买方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时,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但由于合同已经完成,合同中的买受人实际上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不同的请求权:后买受人已经是房屋的所有人,因为他们的债权得到了满足,所以他们享有的是基于房屋所有权产生的物权请求权。而且前一位购房者只能主张开发商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不能主张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前买受人并办理产权转让登记后,与后买受人签订以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不再是房屋所有人。也就是说,卖方出售的不是自己的房地产,后一份合同仍然有效,但没有产权效力,卖方对买方承担不能转让所有权的违约责任。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享有,二次买卖的买受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两个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同,在实践中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合理处理。
可以寻求一下方式寻求救济:一、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因出卖人一房两卖而无法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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