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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申请补充证据的办法:如果被告在庭审中发现原告或第三人以口头形式明确地提出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外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证据的,应当...
行政诉讼补充证据不可以随时提交,需要在举证期限之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超过期限再提交的,是否采纳,由人民法院决定。1.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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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补充证据:被告在庭审中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以口头形式明确提出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之外没有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应当以口头形式向法院申请补充新证据;法院允许并要求书面申请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被告以书面形式或者第三人在庭审过程中以口头形式明确提出其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没有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证据。 补充证据的申请形式与原告或第三人表示没有反驳理由或证据的方式相对应。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是书面形式,被告也应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是口头形式,被告的申请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如果被告在庭审中发现原告或第三人明确提出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之外没有反驳理由或证据; 应当以口头形式向法院申请补充新的证据。法院允许并要求提供书面申请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庭审后判决前被告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补充证据的,法院应当以书面形式允许被告补充证据,同时将判决书送达原告或者第三人,并通过再质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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