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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行政诉讼中的补充证据

2021-11-03
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补充证据:被告在庭审中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以口头形式明确提出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之外没有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应当以口头形式向法院申请补充新证据;法院允许并要求书面申请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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