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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补充证据不可以随时提交,需要在举证期限之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超过期限再提交的,是否采纳,由人民法院决定。1.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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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被告未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行政机关应当先取证后裁决,以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以法律为依据做出处理决定,而不是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对对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诸法院时,被告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第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处于主动地位,实施行为时一般不需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同意,有主动执法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应当承担举证义务,以体现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二、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承担举证责任《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和《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原告应当对其符合起诉条件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认为原告超过诉讼期限的除外。根据这些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原告超过起诉期限的主张,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被告不能证明原告超过起诉期限的,法院应当认定原告不超过起诉期限,原告不需要进一步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举例来说,某行政机关于3月1日作出处罚决定,某公民于7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起诉时,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其于4月1日收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经审查起诉材料,法院认为公民已初步证明其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受理此案。但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主张原告已经超过起诉期限,被告应当对原告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这也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条例》第四条第三款没有明确规定该条是否适用于不作为案件。笔者认为,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被告认为原告超过起诉期限的,也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举例来说,一个公民需要一个公安机关的帮助,打电话给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接到电话后,没有做出任何反应,损害了公民的合法财产。于是公民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公安机关认为公民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公民认为他没有超过起诉期限。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也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向法院提供电话记录,证明原告打电话两年后提起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三、部分行政许可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在行政许可领域承担举证责任,应区分许可事项是否存在重大公共安全隐患,区分举证责任的分配。当许可涉及的事项对公共安全没有重大隐患时,行政机关拒绝申请人(原告)申请的,被告行政机关对原告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许可不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礼物,而是公民权利的恢复。法律禁止在于保证行政机关审查程序的实施,从实体上保留许可的可能性。设立许可制度的目的只是通过行政机关的预防性来控制社会生活。因此,许可决定是公民一般行为自由的恢复,赋予公民公民原有的权利。行政机关拒绝公民申请,本质上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侵害。行政机关根据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在作出拒绝决定时,必须符合法定拒绝条件。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原告)未经许可的法定条件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如果许可事项对公共安全有重大隐患,原告应对其是否具备许可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四、部分行政赔偿损害是否由其造成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行政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根据《解释》和《规定》,原告应对行政机关是否存在加害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举证责任。笔者认为,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不符合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对原告不利。下列情况下,原告举证会非常困难,此时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通常是行政机关,作为公权力主体,行政机关和原告处于不平等地位,如果允许被告自行取证,很容易造成毁灭证据等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出现。这种规定是保护私权利主体的利益。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自行收集证据。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因此,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可以收集证据的。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作了严格的限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以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以法律为依据作出行政行为,是对行政机关的基本要求。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先取证,后裁决”,即行政机关只能以其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收集的证据作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行政决定一旦送达生效,行政机关则不应再自行收集证据。因此,在诉讼程序中行政机关也不能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再行收集新的证据。如果行政机关先作出行政行为,等行政行为被诉到法院后,再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先裁决,后取证”,这就等于纵容行政机关在程序上违法,是与依法行政的原则相悖的。因此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得再自行收集证据。这样规定,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机关轻率、片面地作出行政行为,并可以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被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所有与被告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证据。一般来说,被告要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提供证据:1。有关主体的证据材料,如果原告对行政主体的职权有争议,应当提出有关其职权依据的证据。2、关于行政程序的证据材料。程序合法性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方面。与此同时,合法的程序也是法庭审理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行政程序应包括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被告也应提供。3、被诉行政行为认定所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主要提供书面决定中记载的事实或者行政主体采纳行政案件档案的事实。4、自由裁量合理的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处理案件往往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众所周知,没有事实依据的自由裁量权往往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因此被告应提供自由裁量权合理性的证据材料。5、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外,被告向法院提供大规范性文件,还包括规章及以下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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