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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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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的代理通知金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支付。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合同的,不需要支付代理通知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的额外工资后终止劳动合同: (二)工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3)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协议。
具体来说,这取决于情况。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替通知金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如果使用者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话,使用者如果不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话,就代替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合同到期不更新的,不需要支付通知金。
劳动合同终止是否有一个月代的通知,取决于具体情况。符合下列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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