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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应当选择在人民法院备案的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来进行。 其次,关于委托鉴定问题,如果在事故处理阶段,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如果在人民法院诉讼阶段,则可以由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如果委托律师代理赔偿,则可以由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委托;如果双方需要调解,则可以由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委托。 最后,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鉴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 被鉴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 2. 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病历和诊断报告。 3. 从治疗医院借阅复印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 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时,还应携带鉴定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 鉴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 鉴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鉴定费用。
1、用人单位提交申报资料给市社会保险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科工作人员初审(用人单位不能现场提供工资收入凭证原件资料或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有疑问的,经稽核科(1号窗口)实地稽核确认属实后,再行办理);经初审符合补缴条件的,制定补缴社会保险费计划,由科室负责人复审后打印《遂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一览表》。初审不符合补缴条件的,工作人员应书面告知原因; 2、养老科工作人员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一览表》交稽核科负责人复核,复核不通过的,退回养老科,并由养老科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原因。复核通过的,报分管领导审核; 3、信息统计科根据补缴实际情况每月安排两次补缴公示,每次公示时限为5天; 4、公示结束后养老科工作人员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养老科工作人员为用人单位打印《社会保险法限期补缴通知》并请用人单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在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需满足特定的前提条件。首先,需要确定对方车辆是否存在未投保保险的情形。若发生了事故且对方车主无力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受损方可以先行要求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相应的维修费用。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受损方再考虑追究责任人的实际赔偿责任。 当面临肇事车辆驾驶员支付不起赔偿款的情况时,受损方可考虑向其所投保险的保险公司寻求代位赔偿服务。若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负责赔付的一方故意拖延或拒绝支付相关的赔偿款,受害者有权请求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给予代位追讨相关款项。 如遭遇否认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的情况,受损方同样可尝试申请相关保险公司进行代位求偿。最后,即使在肇事方逃逸的情况下,但只要具备足够证据来证明涉事车辆的具体信息,受损者依然能够提出保险代位赔偿的诉求。 请注意,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流程如下:首先,必须将相关材料(如事故鉴定报告、驾照、身份证件、相关车辆保险凭证以及事故主涉人人详细资料)递送至投保之保险公司;接着,按照该公司的定损裁定内容,前往符合条件(通常指二级以上)的汽车售后维修点展开必要的车辆修理工作;其次,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耐心等待15个工作日以备收到有关复议结果;接下来,在车辆整修完毕并支付完相应的维修成本后,向所购车辆保险之公司的理赔点申请报销理赔;最后,配合保险公司与相关政府职能机构开展对肇事者情况的调查,及在取得法律途径确认的赔偿金后完成整个案件的结案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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