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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明;(三)房屋权属证书;(四)地役权合同;(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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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抵押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明;(三)抵押合同;(四)主债权合同;(五)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证明;(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七)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登记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记载之日为登记日。房屋登记机构在审核时,发现申请登记事项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或公告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公告,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实地查看的期限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申请人补充材料、公告、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的时间,不计入登记审核时限。
经预告登记的相关房屋权利依法终止或者失效的,当事人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明;(三)经预告登记的相关房屋权利依法终止或者预告登记失效的证明文件;(四)预告登记证明;(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预告登记失效的证明文件,是指预告登记有关当事人的书面约定或者人民法院、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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