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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明;(三)房屋权属证书;(四)地役权合同;(五)其他必要材料。...
对房屋所有权依法实施或解除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机关,应当及时向房屋登记机构送达相关文书,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将有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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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用。
申请房屋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明;(三)房屋权属证书;(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可就下列事项进行询问:(一)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二)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三)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出具受理凭证的日期为受理日。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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