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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明;(三)房屋权属证书;(四)地役权合同;(五)其他必要材料。...
经预告登记的相关房屋权利依法终止或者失效的,当事人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明;(三)经预告登记的相关房屋权利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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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预告登记的相关房屋权利依法终止或者预告登记失效的,当事人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经预告登记的相关房屋权利依法终止或者预告登记失效的证明文件;(四)预告登记证明;(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预告登记失效的证明文件,是指预告登记有关当事人的书面约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前,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即行终止。申请撤回登记,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共同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共同以书面形式提出。
经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人可以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变更登记:(一)房屋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的;(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三)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四)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五)房屋用途依法批准发生变化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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