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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预告登记的相关房屋权利依法终止或者失效的,当事人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明;(三)经预告登记的相关房屋权利依...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更正登记申请的,应当中止办理正在审核中的该房屋转让、抵押等登记申请,并暂缓受理新的相关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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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在建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明;(三)在建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四)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主债权合同;(六)抵押合同;(七)其他必要材料。在建房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房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书;(四)证明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除继承外,申请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移登记,还应当提交转移双方同属本集体组织成员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划拨土地上房屋转移登记,应当先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凭变更后的土地权利证书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经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人可以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变更登记:(一)房屋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的;(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三)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四)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五)房屋用途依法批准发生变化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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