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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一般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异议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
判决生效后,一般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异议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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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房屋异议登记。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判决生效后,一般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异议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房屋赠与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权属证书以及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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